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
閩人社文〔2015〕106號
各設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公務員局)、平潭綜合實驗區黨群工作部、社會事業局,各高校: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現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完善就業失業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14〕97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實際,提出如下貫徹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福建省《就業創業證》由省人社廳統一印制。原《就業失業登記證》繼續有效,不再統一更換。尚未使用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繼續向各類勞動者發放。
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當年1月1日至6月30日)需申領《就業創業證》的,由畢業生本人登錄福建省畢業生就業公共網(網址:http://www.fjbys.gov.cn),按要求網上填寫《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經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省大中專畢業生就業工作辦公室復核后,由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下載打印表格。畢業生本人或委托所在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憑加蓋高校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印章的《福建省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證申請登記表》及申請人身份證,向高校所在地或創業地的縣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申領《就業創業證》。各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負責將人員信息錄入“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三、離校后的高校畢業生(含畢業年度內離校的),直接向就業創業地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辦理有關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并由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錄入“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
四、各發證機構向畢業年度內的高校畢業生(當年1月1日至12月30日)發放《就業創業證》時,應予以注明“畢業年內度自主創業稅收政策”。
五、臺港澳居民在我省穩定就業滿6個月,并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失業后如本人自愿,應到《臺港澳就業證》發證機構辦理證件注銷手續,憑失業證明文件及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或解聘合同,可到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臺港澳居民憑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出具的失業登記證明文件,享受就業服務和相應的失業保險待遇。“福建省就業失業登記管理信息系統”將對臺崗澳人員開通專門的失業登記功能,功能未開通前,各級公共就業和人才服務機構可實行本地化臺帳記錄,確保相關工作的正常運行。
來源 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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